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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:严禁盲目建设脱离实际的大型雕塑
发表时间:2020-10-13

来源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中华建设杂志社。
10月9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《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明确,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,严禁以传承文化、发展旅游、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、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;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、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。

 

 

根据通知要求,要明确建设管理重点,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。按照《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》(JGJ/T399-2016),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,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,严禁以传承文化、发展旅游、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、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。

同时,要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。按照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《城市绿化条例》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、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,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、环境、空间尺度相匹配,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、文化、景观风貌等相协调,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、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。

又要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。坚持讲品位、讲格调、讲责任,抵制低俗庸俗媚俗,加强对标志性、纪念性、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,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、公共性、艺术性等价值特征,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、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,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,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。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、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。

通知同时要求,要完善管理制度机制,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。结合地方实际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,制定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设计划,明确城市雕塑布局、数量、主题、投资等内容,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。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,强化对大型城市雕塑选址、体量、题材等的指导约束。按照城乡规划法、建筑法、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。

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。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比选、专家评审、公众参与、科学决策机制,将雕塑题材、形式、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,对于存在抄袭模仿、低级趣味等问题,或群众反映强烈、专家争议较大的,不得批准设计方案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、城市设计管理、城市总建筑师试点,加强对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把关,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,提升城市文化特色、艺术品位。

完善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维护机制。依法依规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,雕塑主创人员要全程监督雕塑制作和施工,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,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方案。建立大型城市雕塑日常维护管理制度,明确维护责任单位,定期进行清洗、加固和维修,保持雕塑结构安全、外观整洁和形象风采。

各地在完善政策措施的同时,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,切实将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,协调建立相对稳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渠道;繁荣雕塑创作,表彰为城市雕塑创作作出突出贡献、取得突出成绩的雕塑创作人员和设计单位,发挥正向激励作用,组织开展文艺评论,宣传推广优秀雕塑作品,鞭挞贪大媚洋、山寨抄袭、低俗媚俗的雕塑,引领创作新风尚;开展培训和宣传,加强对领导干部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,定期对雕塑创作人员、设计单位等进行培训,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雕塑文化相关知识,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和艺术审美水平;加强监督管理,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接,加大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导力度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于大型城市雕塑突破底线、管理工作不力,建设形象工程、政绩工程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、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。

通知进一步要求,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,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、在建、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开展全面排查,对涉及滥建巨型雕像等“文化地标”现象或存在违背城市发展规律、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的城市雕塑项目,要及时纠正、整改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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